拼多多食品提貨券市場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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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拼多多食品提貨券市場管理規范:

      1.適用范圍

      1.1.在以下類目發布商品的商家:

      (1)【一級分類“糧油米面/南北干貨/調味品”】-【二級分類“糧油米面/南北干貨/調味品提貨券”】;

      (2)【一級分類“水產肉類/新鮮蔬果/熟食”】-【二級分類“水產肉類/新鮮蔬果/熟食提貨券”】;

      (3)【一級分類“零食/堅果/特產”】-【二級分類“零食提貨券”】;

      (4)【一級分類“傳統滋補品”】-【二級分類“傳統滋補品提貨券”】;

      (5)【一級分類“咖啡/麥片/沖飲”】-【二級分類“咖啡/麥片/沖飲提貨券”】;

      (6)【一級分類“購物卡/禮品卡/代金券”】-【二級分類“購物提貨券”】。

      2.市場準入與準出

      2.1.市場準入

      商家發布食品提貨券商品的,應同時滿足下列店鋪條件:

      2.2.市場準出

      平臺會常態化對該類目下商品、商家經營行為進行監控,若商家不再滿足市場準入條件或出現負面輿情、多次消費者負面反饋、違反本規范等情形時,平臺有權對店鋪進行市場準出處理,即不可經營食品提貨券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下架、禁售、降權、屏蔽等)。

      3.商品及信息發布

      3.1. 商家應將食品提貨券發布在相應的類目中,商家不得通過類目錯放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規避平臺的準入要求。

      3.2. 商家僅可發布一次性兌換特定產品的食品提貨券商品,不得發布多次、分期兌換或兌換不特定產品的食品提貨券。

      3.3. 商品發布時需注明以下信息:

      3.3.1.食品提貨券的最早可提貨日期和最晚可提貨日期,且不得發布可提貨時長(最晚可提貨日期-最早可提貨日期)不足15天或超過180天的食品提貨券。

      3.3.2.食品提貨券對應產品的保質期限。

      4.貨款限制與解除

      4.1.【貨款限制】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控制交易風險,平臺將對食品提貨券訂單對應金額暫時予以限制提現。

      4.2.【解除限制提現】平臺對食品提貨券訂單對應金額分批次解除限制提現,對應的解除限制提現流程如下:

      4.2.1訂單金額分六期解除限制提現,每期解除限制時間和比例具體如下:

      注:(1)每期解除限制時間為當期所在月份的最后一日,如遇節假日則自動順延至節后第一個工作日;(2)如當期解除限制金額存在小數的,平臺將采取“去尾法”取整數,僅解除對相應金額整數部分的限制,并于最后一期解除相應訂單金額剩余部分;(3)以上解除限制時間節點和節奏僅作為參考,如店鋪或訂單等存在特殊情況,平臺可能采取延長解除時間等處理措施,具體以實際情況為準。

      4.3.訂單對應的資金解除限制提現并不意味著商家履約義務隨此終止,商家須按平臺協議及平臺規則等履行訂單商品交付、發貨、售后等義務。若消費者依法發起索賠,商家應自行與消費者協商解決,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4.若食品提貨券訂單因售后問題發生退款,平臺有權直接從商家店鋪資金(包括店鋪保證金、活動保證金、貨款等,下同)中扣除相應款項,商品訂單金額仍將在滿足本規范約定后解除限制提現(如有)。

      5.違規處理

      5.1. 商家違反平臺協議、平臺規則或本規范之規定的,平臺有權視情況對商家店鋪和其關聯店鋪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處理措施:

      5.1.1.對違規商品或信息采取降權、屏蔽、刪除、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類目變更、信息修改)、下架、禁售等措施;

      5.1.2.對已成交的違規商品訂單操作關閉交易并退款;

      5.1.3.對店鋪內其他商品采取降權、屏蔽、刪除、下架、禁售等措施;

      5.1.4.店鋪內全部商品移除資源位、禁止上資源位、移除廣告;

      5.1.5.店鋪禁止上新、禁止上架;

      5.1.6.限制店鋪資金提現;

      5.1.7.扣除店鋪資金作為消費者賠付金,用于對受到商家損害的消費者進行賠付;

      5.1.8.扣除保證金(包括因違規提高的保證金部分);

      5.1.9.解除協議、終止合作;

      5.1.10.平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5.2. 商家違反本規范之規定,給平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平臺除對違規商品、信息及店鋪采取相應處理措施外,還有權扣除商家店鋪資金用以彌補平臺或第三方的損失,并有權就不足部分進一步向商家追償。

      5.3.平臺采取的違規處理措施不免除商家根據法律法規、本規范以及平臺協議、平臺其他規則之規定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商家違反本規范的同時違反平臺協議或平臺其他規則的,平臺還有權依據相應協議或規則對商品或店鋪進行違規處理。

      5.4.商家在經營食品提貨券過程中存在違規、欺詐等行為,構成違法犯罪的,平臺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或報案以進一步追究商家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6.附則

      6.1.本規范于2024年7月24日首次發布生效。

      6.2.本規范規定與平臺協議或平臺其他規則內容沖突的,適用本規范;本規范未盡事宜,適用平臺協議及相關平臺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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